1. 1. 写在前面:这份材料怎么读
  2. 2. 第一章 2009年8月25日傍晚:我记得的那个晚上
    1. 2.1. 一、傍晚之前的生活区
    2. 2.2. 二、从谢伟家楼下到门球场(约20时15分)
    3. 2.3. 三、14栋楼顶:不是11栋
    4. 2.4. 四、同一时段,控方认定我们在哪里
  3. 3. 第二章 同一晚,11栋楼顶:现场发生了什么
    1. 3.1. 一、下楼找母亲的人
    2. 3.2. 二、尸体检验结论
    3. 3.3. 三、案发当晚的天气
  4. 4. 第三章 判决书里认定的“作案经过”
    1. 4.1. 一、预谋与踩点
    2. 4.2. 二、上楼、控制与侵害
    3. 4.3. 三、与鉴定相印证的细节(通报列举)
  5. 5. 第四章 8月27日深夜:我被带走
    1. 5.1. 一、改变侦查方向的一个电话
    2. 5.2. 二、深夜敲门
  6. 6. 第五章 两天三夜:审讯室里的那份供述
    1. 6.1. 一、被告人一方的陈述
    2. 6.2. 二、通报对刑讯逼供与程序问题的回应
    3. 6.3. 三、供述内部的前后矛盾(律师阅卷发现)
  7. 7. 第六章 物证:DNA、木棒、内裤与那份没进清单的鉴定
    1. 7.1. 一、生物物证与DNA鉴定
    2. 7.2. 二、作案工具木棒
    3. 7.3. 三、内裤撕裂口
    4. 7.4. 四、现场足迹、指纹
    5. 7.5. 五、法院内部复查意见(申诉方披露的卷宗材料)
  8. 8. 第七章 21点上楼顶的另一个人:张琦
    1. 8.1. 一、DNA比中与到案
    2. 8.2. 二、法院查明的张琦当晚经过
    3. 8.3. 三、时间顺序与定性上的争议
  9. 9. 第八章 父母也站到了被告席
  10. 10. 第九章 法庭、无期与十六年申诉
    1. 10.1. 一、审判
    2. 10.2. 二、逐级申诉
  11. 11. 第十章 结语:我记得的,与我无法解释的
  12. 12. 附录A 2009年8月25日晚时间线对照表
  13. 13. 附录B 关键证据与双方争议清单
  14. 14. 附录C 诉讼与申诉程序时间线
  15. 15. 参考资料

冷水江案:那场未曾落下的暴雨

案件第一视角还原 · 纪实整理

——2009年8月25日晚,制碱厂生活区11栋楼顶

(基于公开判决书转述、官方复查通报、媒体调查报道与当事人申诉材料整理)

写在前面:这份材料怎么读

这是一份以被告人视角重述冷水江案的纪实文稿。案件的两名被告人,是刘浒与谢伟,案发时均为16岁,冷水江市第六中学高二学生;被害人刘甲(公开报道中作刘云,播客转录稿写作“刘虹”,应为译名误差),是制碱厂子弟学校一名41岁的英语教师。2009年8月25日晚,她被发现倒在制碱厂一生活区11栋楼顶水塔附近,送医后当晚死亡。两名少年随后被认定为凶手,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,判决生效后一直申诉,至今没有获得再审改判。

需要先说明三点边界,以免这份第一视角的文稿被误读为结论:

一、案件现状。本案一审、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;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审查,申诉均被驳回;2025年11月21日,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复查通报,认定申诉理由不能成立,予以驳回。本文不预设两人有罪,也不预设两人无辜;“无罪”只是两名被告人及其家属在申诉中始终坚持的主张,不是已经由再审确认的法律事实。

二、三条叙事线。全文对不同来源的内容分别标注,避免把不同立场的说法混为一谈:

【被告人自述】=刘浒、谢伟在申诉材料、庭审供述及会见中陈述的内容,属一方主张;

【法院认定】=检察机关指控、一、二审判决书及2025年湖南高院复查通报中认定的内容;

【客观证据】=现场勘查、尸体检验、DNA鉴定、通话记录等案卷中的实物与鉴定材料;

【双方争议】=控辩双方、通报与申诉方各执一词、至今未被统一的问题。

三、写作克制。本文只复述卷宗与公开报道中能够核实的情节,不补写未经证实的心理活动,不渲染暴力与性细节;涉及被害人的部分保持尊重。凡当事人回忆之间、回忆与卷宗之间存在出入之处,均在文中并列写出,不替任何一方裁决。

全文以谢伟的第一人称“我”作为主线,刘浒的行踪在相应位置以并列方式标出。凡是谢伟不在场、也无法亲历的内容——例如楼顶现场、送医抢救、鉴定实验室——则改用第三人称客观叙述,并标注来源。

第一章 2009年8月25日傍晚:我记得的那个晚上

一、傍晚之前的生活区

被告人自述·谢伟2009年8月25日是一个普通的星期二。我们家在制碱厂散户区,父亲谢某东、母亲余某云那天身体不舒服,傍晚去生活区一家诊所输液,我不到两岁的弟弟跟着在诊所里玩。我在家自己待着,等着他们回来。那时候我十六岁,读高二,日子就是上课、回家、写作业,晚上在小区里转转,和同学刘浒碰上了就一起走一走。

被告人自述·刘浒前一天——也就是8月24日——我刚买了一部新手机。8月25日白天我在家,傍晚出门,走到谢伟家楼下喊他,想一起到外面走走,用新手机听听歌。

二、从谢伟家楼下到门球场(约20时15分)

被告人自述·谢伟晚上八点十五分左右,我在楼上听见楼下刘浒喊我。我下楼,两个人先路过那家诊所——我爸妈还在里面输液,弟弟在诊所里玩。我们没有多停留,继续走到生活区的门球场。两个人在那里站着、抽烟,用刘浒前一天刚买的新手机听歌。门球场离11栋、14栋都不远,熟生活区的人都知道,几栋楼隔着一条路,转一圈也就几分钟。

客观证据·通话记录律师阅卷时调取到的谢伟当晚手机通讯记录显示:19时08分拨打10086;19时37分发送短信;20时38分发送短信;20时42分接听父亲谢某东的电话;21时02分至21时33分之间又先后发送三条短信。辩护人据此提出:一个刚实施完暴力强奸并致人死亡的未成年人,很难在同一时段里这样从容地频繁拨打电话、收发短信。

(时间说明:通话记录的时段覆盖19时至21时33分;申诉材料中对两人出门、上14栋、回家的具体分钟数回忆为约20时15分起算,二者并存于此,不强行合并为一个精确时刻表。)

三、14栋楼顶:不是11栋

被告人自述·谢伟在门球场待了一阵,我内急,附近没有厕所,我们就上了斜对面14栋的楼顶,我在楼顶解手。就在这时候,我接到父亲的电话,让我过去把弟弟从诊所接回家。我和刘浒一起下楼,回到诊所,我接上弟弟,之后我和刘浒就各自回家了。

被告人自述·谢伟大约晚上九点,风突然变大,后来下起雨。我妈还在诊所输液,我又从家里出去,给她送伞。送完伞我就回了家,晚上在家里,没有再出去。

客观证据·证人诊所医生夫妇后来接受律师询问,所述当晚经过与我们申诉材料中的表述一致:两人曾路过诊所、谢伟随后上楼顶又返回接走弟弟、谢伟晚间再次来送伞。这两名证人在一审、二审过程中,证言均未被列入法院的证据清单。

这就是两名少年在申诉材料中反复陈述的、8月25日傍晚到深夜的完整行踪:门球场听歌、上14栋楼顶、回诊所接弟弟、各自回家、夜里送伞。他们始终说,那一晚两人没有走进11栋的楼顶,没有见过刘老师。

四、同一时段,控方认定我们在哪里

法院认定与上述自述不同,一、二审判决及2025年湖南高院复查通报认定:2009年8月25日19时许,刘浒、谢伟在门球场边看过手机上的淫秽视频后,约定一起去强奸经常在11栋楼顶独自散步的被害人刘甲;两人先到14栋楼顶确认刘甲独自散步,随后进入11栋楼顶实施犯罪。也就是说,法院认定我们上14栋不是为了解手、接弟弟,而是去“踩点”确认作案目标。

双方争议辩方指出:当晚看见两人的证人只称看到他们走上14栋的楼梯,没有任何人看见两人走进11栋;现场也没有提取到我们进入11栋楼顶的足迹、指纹。法院一方则认为,供述与被害人散步习惯、尸体伤情、现场照片上的鞋印等细节能够相互印证。这一分歧贯穿了此后十几年的全部申诉程序。

第二章 同一晚,11栋楼顶:现场发生了什么

以下章节我(谢伟)并不在场,也不可能在场。这里只依据现场勘查笔录、被害人之子的发现经过、接诊医生询问笔录与尸体检验鉴定书,按时间顺序复述能够被客观记录下来的部分。

一、下楼找母亲的人

客观证据·现场经过被害人刘甲有晚上七八点钟独自到所住11栋楼顶平台散步的习惯,通常持续一小时左右。8月25日晚,她丈夫外出打牌,儿子刘煜(报道中化名小雨)和表妹在楼下活动。将近晚上10点,母亲还没有回家,刘煜多次拨打电话无人接听,先上楼顶喊了几声、来回走了一圈,没有看见人;但在黑暗中听到喘息声。他有些害怕,返回家中叫来住在附近的姨爷爷,两人再拿手电筒回到楼顶。

客观证据·现场经过手电照过去,两人看到刘甲躺在两个水塔之间的角落,喘息微弱,只穿了一只鞋,头发凌乱,口鼻出血,上半身衣衫不整,内衣被丢在一旁。刘煜随即联系父亲,两人将她送往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抢救。

客观证据·接诊记录接诊外科医生接受警方询问时称:发现病人呼吸已经非常弱,低于每分钟10次;经抢救,这名41岁的女性病人最终在当晚死亡。

二、尸体检验结论

客观证据·法医鉴定2009年8月29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:死者系生前被他人持钝器及拳头致伤头部、面部,造成头皮广泛性淤血、蛛网膜下广泛性出血;钝性外力致伤颈项部,手堵嘴压迫呼吸道造成窒息,最终导致呼吸、循环衰竭死亡。通报对死因的概括为:钝器致伤导致呼吸、循环衰竭死亡。

也就是说,被害人并不是被发现时已经当场死亡。她在被亲属找到、送医时仍有呼吸;死亡发生在医院抢救过程中。这一点,直接影响到后来第三人张琦行为性质的争议(见第七章)。

三、案发当晚的天气

客观证据当晚后来狂风大作并下雨。现场是露天开放的楼顶平台,被害人在下雨前受到侵害,案发后又有多人上楼施救、送医解剖;通报在解释生物物证缺失时,也提到雨水、抢救等因素对遗留在身上的物证造成了破坏。

第三章 判决书里认定的“作案经过”

这一章完整转述检察机关指控与一、二审判决、复查通报中认定的作案过程。以下情节属于【法院认定】,不代表谢伟、刘浒本人承认;两名被告人自始至终否认其中任何一项。为避免再现暴力场面,本章只按卷宗概括行为顺序,不描写具体动作细节。

一、预谋与踩点

法院认定2009年8月25日19时许,刘浒、谢伟在制碱厂一生活区门球场边,观看手机上的淫秽视频后产生性冲动,合谋对经常独自在11栋楼顶散步的刘甲实施强奸。两人先到14栋楼顶察看,确认刘甲正独自在11栋楼顶散步。

二、上楼、控制与侵害

法院认定两人来到11栋楼顶后躲在水塔附近。谢伟趁刘甲背对自己,用木棒击打其后脑;刘浒随即冲上前击打其面部,打碎眼镜。刘甲被踢倒在地(通报列举的细节包括:踢背部致其倒地、下巴撞到水泥地面),两人将她抬到水塔一旁。随后两人先后对刘甲实施强奸,判决认定刘浒先行、谢伟在后;过程中谢伟听到楼道方向似有动静后停止。

法院认定准备实施侵害时见被害人仍在动弹,两人再次对其进行殴打;逃离过程中,刘浒在被害人腿部、腹部踩踏数下,现场勘查照片显示被害人裙子上留有鞋印。作案用的木棒,被两人丢弃在冷水江市博大医院旁边的猪舍附近。

三、与鉴定相印证的细节(通报列举)

法院认定复查通报称,两名被告人供述中有“非亲身经历而不可知”的细节,并得到证据印证:其一,知道被害人有晚间独自到楼顶散步的习惯;其二,谢伟踢被害人背部致其倒地、下巴撞到水泥地面,与尸检显示的下颌部伤情吻合;其三,强奸过程中踩踏腹部,与现场照片中裙子上的鞋印相印证。

被告人自述以上供述中的情节,谢伟、刘浒在庭审及申诉中均否认系自己亲历;他们称相关细节是在审讯过程中,按照办案人员的提示与现场材料“倒”出来的,前后多份笔录并不一致(详见第五、第六章)。

第四章 8月27日深夜:我被带走

一、改变侦查方向的一个电话

客观证据·侦查经过案发后警方连夜开展侦查,最初的怀疑对象是被害人的丈夫。两天之后,一条举报线索改变了侦查方向:与11栋仅一路之隔的14栋居民刘志斌向警方称,8月25日19时30分至19时40分之间,他和妻子下楼时,看到两个年轻人正从14栋五层与六层之间的楼梯往上走,“感觉其中一个是刘肃洞的儿子(刘浒)”,语气并不肯定。此外,居民袁某某等人称,8月25日晚在博大医院附近碰到过刘浒、谢伟,两人正从博大医院往门球场方向走。

双方争议辩方强调:刘志斌、袁某某等人均未直接目击两名少年走进11栋;警方也没有在11栋现场提取到能够证明刘浒、谢伟进入过楼顶的足迹、指纹。仅凭“上了14栋楼梯”和“在博大医院附近出现”,不能衔接成进入11栋作案的证据链。

二、深夜敲门

被告人自述·谢伟2009年8月27日晚上11点左右,我正在自己房间里背英语。警察上门,把我带走。两天前小区里出了人命的事,我们都听说了,但家里没有人想到会查到我们头上。我当时以为就是问几句话,说清楚当晚在哪里就可以回家。

法院认定2009年8月29日,刘浒、谢伟到案;除供述强奸案事实外,同时供述了家属包庇的事实。8月30日凌晨4时许,两人在审讯中作出有罪供述。

被告人自述·家属侧据谢伟父亲谢某东事后回忆,儿子被带走不久,自己和妻子余某云、刘浒母亲许某红也先后因涉嫌包庇罪被刑拘。原本只是等待孩子回家的家庭,几天之内父母也站到了被讯问的位置上。

第五章 两天三夜:审讯室里的那份供述

从这里开始,进入本案最大的争议地带:那份后来成为定罪主要依据的有罪供述,究竟是自愿作出,还是在压力下形成。本章把辩方主张与官方通报的回应并列写出。

一、被告人一方的陈述

被告人自述·谢伟到案以后,我们被连续讯问了两天三夜。我在申诉材料和会见父亲时说:他们打得我实在受不了了,才照着他们要的说法认下来。父亲隔着玻璃问我“到底是不是你们做的”,我哭着说,如果真是我做的,我愿意死在里面;再问我为什么承认,我回答“他们打得我实在受不了了”。

被告人自述·程序瑕疵我们被讯问时,都还是未成年人。我们的主张是:法定监护人没有到场,讯问笔录上班主任的签字是事后补签上去的。卷宗中前后两份有罪供述,在部分细节上并不吻合;对木棒丢弃地点的供述,前后说法也不一致。

被告人自述·庭审翻供一审、二审开庭时,我们当庭翻供,称有罪供述是遭受刑讯逼供后作出的。一审庭审中谢伟曾一度翻供,随后又被要求继续陈述;二审阶段两人均否认犯罪。入狱之后,我们一直拒绝写悔过书、拒绝减刑,坚持申诉。

二、通报对刑讯逼供与程序问题的回应

法院认定·2025年复查通报湖南省高院复查通报称: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讯问刘浒、谢伟时,有二人的班主任分别在场见证,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并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;检察机关在看守所提审时,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;检察机关提供的入监体检表显示二人身体无受伤情况;到案后接受媒体采访的视频显示,二人身体及精神状况正常。综合相关证据,取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,未发现存在刑讯逼供行为。

双方争议争议集中在三点:第一,班主任在场能否等同于法定监护人到场;第二,班主任签字是否事后补签;第三,入监体检“无外伤”能否排除审讯过程中的长时间疲劳讯问、威胁、诱导等情形。这三点在复查通报中被认定不构成非法证据,在申诉方那里则是核心申诉理由,至今没有被再审程序重新审查。

三、供述内部的前后矛盾(律师阅卷发现)

双方争议·案卷材料复查与律师阅卷中记录在案的供述瑕疵包括:谢伟第一次有罪供述的部分细节与刘浒供述不能吻合,之后才趋于一致;两人对丢弃木棒地点的供述前后不一致;被害人内裤中间偏右位置有一处较长的不整齐裂口,应为人为撕裂,但两名被告人在供述中均未提到曾撕扯内裤,该情节与二人供述不一致。

两级法院最终采纳了供述一致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,认定翻供不能成立;申诉方则认为,正是这些前后变动、与客观物品对不上的细节,说明供述来源于讯问中的引导,而非亲历。

第六章 物证:DNA、木棒、内裤与那份没进清单的鉴定

本案定案被辩护方称为“以口供为主、客观证据不足”的案件。这一章按物证类别,把鉴定结论、缺失物与双方解释并列梳理。

一、生物物证与DNA鉴定

客观证据·鉴定书湖南省公安厅公(湘)鉴(法物)字〔2009〕1760号《法医物证鉴定书》(落款2009年12月18日,形成于一审宣判之前),送检材料包括被害人连衣裙斑迹、胸罩血迹、阴道擦拭物、大腿内侧擦拭物,采样比对对象包括被害人丈夫、谢伟、刘浒。结论要点:

  1. 阴道擦拭物精斑检测为弱阳性,说明阴道内留有精斑,但鉴定书未提及该精斑与刘浒、谢伟生物信息存在关联;
  2. 被害人胸罩上一处混合血迹,系被害人刘甲与另一未知男性基因共同所留;该未知男性经比对,排除刘浒,也排除谢伟;
  3. 大腿内侧擦拭物、阴道擦拭物中,仅检出被害人本人的生物成分。

双方争议辩护方认为:既然死者身上没有检出两名被告人的精液或生物成分,胸罩混合血迹又明确属于另一名被排除的男性,就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。而这份1760号鉴定书,在一审、二审的证据清单中均未出现,是家属后来从法院卷宗中调取才看到的。

法院认定·通报解释2025年复查通报对未检出二人生物成分作出解释:按二人供述,刘浒强奸过程中未射精,谢伟觉察楼道声音后停止、也未射精;现场为露天开放场所,被害人在下雨前受侵害,案发后又下雨,并有多人参与施救、送医后解剖,遗留生物物证因雨水和抢救遭到破坏,故未检验出两名被告人的精液等生物成分;第三人张某是在雨后上楼,其生物成分遗留在现场衣物上,因而被检出。

二、作案工具木棒

双方争议判决认定的作案工具是一根木棒。但案卷显示:该木棒并未送检。一审庭审中辩护律师曾当庭质问为何不送检;公诉人答复称,木棒是警方在案发现场附近提取到的“类似物”,并非作案原物。警方另称,按供述在现场提取到木棒后,放大镜观察未见毛发、血迹、指纹,且现场下雨,木棒已失去鉴定价值;但在二审中,这根木棒又被检方作为证据提交法庭。辩护方据此认为,木棒与本案之间没有客观关联。

三、内裤撕裂口

双方争议依据二审补交的被害人内裤照片,内裤中间偏右位置有一处较长、不整齐的裂口,应为人为撕裂;但刘浒、谢伟在全部供述中均未承认撕扯过内裤。复查合议庭内部意见曾指出,内裤破损事实与两名被告人供述不一致。

四、现场足迹、指纹

客观证据据媒体阅卷调查,警方未在11栋楼顶现场提取到能够证明刘浒、谢伟进入现场的足迹、指纹;也没有证人直接目击二人进入11栋。

五、法院内部复查意见(申诉方披露的卷宗材料)

双方争议·内部报告据南方周末获得的案卷材料:2010年12月至2017年3月,湖南省高院就本案先后形成二审审理报告、复查审理报告、合议庭复查评议报告、申诉初查报告等多份内部意见。二审主审人谭青峰曾倾向撤销原判、发回重审;2012年复查主审人陈健认为,客观证据层面不能证明强奸行为发生、木棒未送检、胸罩血迹含另一未知男性基因无法排除其作案嫌疑,言辞证据亦有瑕疵,建议立案再审、由省高院提审;合议庭曾同意启动再审。2017年初查报告记载,迟迟未启动再审的原因是“原办案单位负责人不同意启动再审”。上述内部报告均未改变最终裁判结果。

第七章 21点上楼顶的另一个人:张琦

一、DNA比中与到案

客观证据2009年12月,警方在被害人衣物上检出第三人混合生物成分,当时未在全国数据库比中对象;2018年6月再次DNA鉴定时比中张某(张琦,1990年8月出生,案发时19岁,冷水江市工业学校学生,有盗窃、抢劫前科)。2019年3月17日,张琦在广州被抓获并押回冷水江,到案后供认了猥亵被害人的事实。

二、法院查明的张琦当晚经过

法院认定2009年8月25日21时许,张琦外出时恰逢下雨,来到制碱厂一生活区11栋家属楼躲雨;雨停后走到楼顶,发现被害人刘甲躺在地上不动,遂对刘甲实施猥亵。2023年3月16日,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张琦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。

三、时间顺序与定性上的争议

法院认定通报与原办案机关立场为:张琦是在刘浒、谢伟作案之后才到达现场,属于事后介入;最初侦查阶段曾以侮辱尸体罪方向考虑,最终以强制猥亵罪定罪。

双方争议辩护方与部分法律人士提出两点疑问:第一,时间顺序问题——通报认定两名被告人19时许作案、张琦21时许上楼,这一先后关系缺少目击证据支撑;被害人被亲属约22时发现时仍在喘息、送医后才死亡,说明张琦上楼顶时被害人未必已经死亡,将其行为最初按“侮辱尸体”方向处理存在定性争议。第二,证据责任问题——既然胸罩混合血迹属于被排除在两名被告人之外的张琦,而现场又未检出两名被告人的生物成分,就更需要解释张琦到场前后,被害人遭受暴力侵害的具体顺序与责任人。

客观证据张琦案判决并未认定张琦是杀害被害人的凶手,也没有因此启动刘浒、谢伟案的再审;2025年复查通报维持“张琦在二人作案之后”的认定。

第八章 父母也站到了被告席

法院认定通报认定的包庇经过为:案发当晚,刘浒将“强奸了一名女子”之事告诉母亲许某红;次日早晨得知刘甲死亡后,刘浒将伙同谢伟强奸、殴打刘甲的事实告知母亲,许某红交待其不要出门、不要承认,并在警方询问时让他谎称8月25日全天在家与表兄弟玩耍,而表兄弟证实到访时间为26日至27日。2009年8月26日晚,谢伟将相关事实告知父亲谢某东、母亲余某云;谢某东曾责骂并要求自首,被余某云劝阻,警方走访时谢某东谎称谢伟18时后一直在家。2009年8月30日,许某红、谢某东到案后作出有罪供述;余某云因抚养幼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,2010年2月2日投案自首。2010年8月19日,许某红因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,谢某东被判有期徒刑三年、缓刑三年;许某红上诉后二审维持。

法院认定·逻辑通报将家属包庇供述作为印证两名被告人作案的一环:如果孩子没有告知犯罪事实,父母不可能知晓并实施包庇;双方家属案发后各赔偿被害人家属五万元。

被告人自述·家属三名家属均主张,包庇认罪供述同样系压力下作出,不存在子女事先告知、父母串供隐瞒的事实。他们与两名被告人一样,多年间持续提出申诉。

第九章 法庭、无期与十六年申诉

一、审判

法院认定2010年8月19日,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浒、谢伟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检察机关同时指控故意杀人,法院认为暴力属于强奸的手段行为,仅以强奸罪定罪。两人上诉后,2010年12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二、逐级申诉

客观证据·程序记录判决生效后,家属与本人持续申诉:2012年12月7日湖南高院驳回申诉;2014年12月7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提请抗诉的复查通知;2016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驳回申诉;2025年11月21日,湖南高院经复查再次驳回,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、定罪准确、量刑适当、审判程序合法,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。此后申诉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递交,案件至今没有获得再审立案。

被告人自述入狱之后,谢伟、刘浒拒绝悔过书、拒绝以认罪换取减刑,坚持“要么清清白白走出监狱,要么把牢底坐穿”。据家属探视记录,服刑多年后谢伟面色发黄,脸颊长出老年式黑斑;面对张琦落网的消息,刘浒对母亲说“我在里面已经习惯了”。两名少年从16岁开始在狱中度过,至2025年复查通报发布时已被羁押十余年。

第十章 结语:我记得的,与我无法解释的

以我(谢伟)的第一人称写到这里,能够确定的只有两件事。

第一,我记得的8月25日晚上,是从刘浒喊我下楼、路过诊所、门球场听歌、上14栋、接弟弟、回家、夜里送伞这一串事情走完的。我没有进过11栋楼顶,没有靠近过水塔,也不认识那天晚上在楼顶上发生了什么。这份记忆,我在看守所、法庭、监狱和申诉材料里说了十几年。

第二,我无法解释的部分同样摆在案卷里:现场没有我的指纹、足迹,尸体与衣物上没有检出我的DNA,那份胸罩混合血迹属于另一个男人;而判决定案主要依据的,是我们在审讯中写下、又在法庭上翻供的供述。这些材料之间如何对应,是法律程序需要回答的问题。

对于刘老师一家,无论最终责任落在谁身上,一条人命已经无法挽回;对于我们两个家庭,十几年的时间也已经无法退回2009年8月25日那个傍晚。本文把被告人记得的、法院认定的、物证呈现的内容分别摊开,不作有罪或无罪的最终断言。是否启动再审、如何重新认定证据链,属于后续司法程序的职权范围。

说明:本文所有第一人称段落均为当事人申诉主张的文学化重述,不代表生效裁判认定;文中不构成任何对案件结论的宣传,亦不能作为官方结论引用。

附录A 2009年8月25日晚时间线对照表

时间 被告人自述行踪 法院认定情节 客观记录/其他
19时许 在家/门球场一带活动;19:08谢伟拨打10086 二人在门球场边观看手机淫秽视频,合谋强奸刘甲 谢伟手机19:08拨10086、19:37发短信
19:30—19:40 二人在生活区行走 二人上14栋楼顶确认刘甲独自在11栋散步 居民刘志斌称看见两名年轻人上14栋楼梯,“感觉其中一个是刘浒”,未目击进入11栋
20:15左右 刘浒到谢伟楼下喊人;路过诊所(谢父母输液、幼弟在场) 二人进入11栋楼顶,躲于水塔附近 诊所医生夫妇称二人当晚曾路过诊所
20:38—20:42 两人在门球场抽烟、用新手机听歌;上14栋楼顶谢伟解手;20:42谢伟接听父亲电话 谢伟木棒击打后脑、刘浒拳击面部,二人控制被害人并先后实施侵害 谢伟手机20:38发短信、20:42接听父亲电话
21:00前后 谢伟返回诊所接走弟弟,与刘浒各自回家 二人听见楼道动静后逃离,丢弃木棒于博大医院旁猪舍 谢伟手机21:02—21:33发送三条短信;通报认定张琦21时许上楼顶躲雨、发现被害人倒地并猥亵
约21时 狂风大作、下雨;谢伟再次到诊所给母亲送伞后回家 (未认定二人此时仍在现场) 现场露天,雨水与后续施救、解剖可能破坏遗留物证
约22时 (二人均称已在家中) (同左) 被害人之子刘煜上楼顶发现母亲喘息、只穿一只鞋,送冷水江市人民医院,当晚抢救无效死亡

注:表中被告人自述分钟数来自申诉材料回忆;通讯时间来自手机通话与短信记录;法院认定情节来自判决与复查通报;三列口径不同,仅供对照,不能相互替代。

附录B 关键证据与双方争议清单

证据/材料 卷宗或鉴定结论 辩方(申诉)主张 法院/通报回应
有罪供述 二人对动机、目标、经过作有罪供述,一审谢伟一度翻供后又供认 系两天三夜审讯、刑讯逼供与引导下形成;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到场,班主任签字事后补签 班主任在场见证、看守所提审供认不讳,入监体检无外伤,媒体视频显示精神正常;未发现刑讯逼供
阴道擦拭物 精斑弱阳性;未检出与刘浒、谢伟生物信息关联 不能证明二人实施强奸 二人均未射精;露天现场、雨水、施救与解剖破坏物证
胸罩混合血迹 被害人与另一未知男性基因混合;排除刘浒、谢伟 存在第三人,不能排除他人作案 该第三人即张琦,系雨后上楼猥亵;通报认定张琦在二人作案之后
大腿内侧、阴道擦拭物 仅检出被害人本人成分 现场无二人生物痕迹 同“物证被破坏”解释
作案木棒 未送检;现场提取的是“类似物”,非原物;后作为证据提交 木棒与本案无客观关联 现场下雨、已失去鉴定价值;供述细节与伤情、鞋印印证
被害人内裤裂口 右侧较长不整齐撕裂口,应为人为撕裂 二人均未供述撕扯,与供述不一致 复查中未据此推翻供述
现场足迹、指纹 未提取到证明二人进入11栋楼顶的足迹、指纹 缺少进入现场的客观物证 供述与散步习惯、下颌伤情、裙子鞋印等细节相互印证
证人刘志斌、袁某某 称看见二人上14栋、在博大医院附近出现 无人目击进入11栋,不能衔接作案现场 结合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认定作案事实
诊所医生夫妇证言 证明二人当晚路过诊所、接弟、送伞经过 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未列入证据清单 未作为定案依据采信
第三人张琦 21时许上楼躲雨、猥亵倒地被害人;2023年强制猥亵罪判四年六个月 上楼时被害人仍存活;先后顺序缺乏目击证据,定性存疑 张琦在二人作案之后;强制猥亵罪判决已生效

附录C 诉讼与申诉程序时间线

时间 程序节点 结果
2009-08-25 案发,被害人当晚送医后死亡 警方立案侦查
2009-08-27 23时许 谢伟在家中被警方带走;刘浒随后到案 二人被列为嫌疑人
2009-08-30 凌晨 二人作出有罪供述;许某红、谢某东到案 进入批捕、起诉阶段
2010-08-19 娄底中院一审 刘浒、谢伟犯强奸罪判无期徒刑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许某红包庇罪四年,谢某东包庇罪三年缓刑三年
2010-12-08 湖南高院二审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2012-12-07 家属向湖南高院申诉 驳回申诉
2014-12-07 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 决定不予提请抗诉
2016-07-08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审查后驳回申诉
2019-03-17 DNA比中的张琦被抓获 供认猥亵事实
2023-03-16 冷水江市法院对张琦宣判 强制猥亵罪,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
2025-11-21 湖南高院复查本案申诉 认定申诉理由不能成立,予以驳回;案件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申诉

参考资料

  1. [1]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对刘某、谢某犯强奸罪申诉案件复查情况的通报》,2025-11-21,中国新闻网(转载新华社),http://www.chinanews.com.cn/sh/2025/11-21/10519873.shtml
  2. [2] 同上通报全文,观察者网转载,2025-11-21,https://www.guancha.cn/politics/2025_11_21_797861.shtml
  3. [3] 同上通报全文,澎湃新闻,2025-11-21,https://www.thepaper.cn/newsDetail_forward_32016370
  4. [4] 王梦遥,《特稿|冷水江少年杀师疑云》,财新网,2019-04-12,https://china.caixin.com/2019-04-12/101403407.html
  5. [5] 张笛扬,《高中生被指“奸杀”获刑,十年后疑似真凶现身》,南方周末/南方+,2020-09-23,https://static.nfapp.southcn.com/content/202009/23/c4078533.html
  6. [6] 王春、韦星,《冷水江两高中生奸杀教师案“真凶”疑云》,成都商报/中国网,2020-01-18,http://news.china.com.cn/2020-01/18/content_75625448.htm
  7. [7] 覃建行,《湖南高院驳回冷水江杀师案申诉 第三人落网未推动重审》,财新网,2025-11-22,https://china.caixin.com/2025-11-22/102385775.html